近期,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形成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规”),于2025年8月 6 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并从多方面对投诉举报处理办法进行了完善。(2月25日《法治日报》)
近年来,随着一批批“职业打假人”的不断涌现,一些假冒伪劣产品、过期产品、“三无产品”等被揪出,既有力地打击了不法厂商制假售假的嚣张气焰,又使我们的市场环境得到不断净化。可以说,“职业打假人”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无良商家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过期产品、“三无产品”时,一旦被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要求“十倍赔偿”时,往往不去反思自己的过错行为,反而理直气壮地以消费者是“职业打假人”而拒绝赔偿,这无疑是一种颠倒黑白。试问,如果商家不制假售假,“职业打假人”能成功打假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因此,笔者以为,不管消费者是不是“职业打假人”,都应受到法律保护,而不应让其孤立无援。一方面,监管部门应主动与打假人站在一边,为其撑腰、鼓气,而不应让“职业打假人”成为不法商家拒绝赔偿的“挡箭牌”。另一方面,舆论应加强正面宣传,正面导向,使“打假人”成为一种正当职业。正如有支持者认为,不管是否以打假为生,只要能打击制假售假不法行为就行。
当然,包括“职业打假人”在内的消费者也应遵规守法,切不可打着“职业打假”之名动辄对商家实施敲诈勒索,而让职业打假人被“污名化”。如此,“职业打假”也就逾越了法律边界,那自然也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可喜的是,此次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办法,对“职业索赔”行为进行了必要的规制,这无疑为“职业打假人”撑起了一把法治保护伞,值得点赞。(浙江省开化县教育研究与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