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涨工资干不了”——一句气话,竟成了法院认定的“口头辞职”。近日,上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引发广泛关注。员工小李因薪资问题与经理争执,脱口而出“不涨工资干不了”,事后正常上班,却被公司认定为主动辞职,法院终审判决支持公司主张。(4月24日《齐鲁晚报》)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层面对用人单位如何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条权威规定。
按说,本案中的小李一句“不涨工资干不了”,而被公司认定为主动辞职,这根本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但为何小李诉至法院之后,法院反而判决支持公司主张,认定小李“口头辞职有效”呢?
其实,梳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之后,我们就不难发现,法院之所以认定小李的“口头辞职有效”,并不是单凭那一句气话,而是有了这句气话之后的一连串事实,比如,厂长找他核实情况时,他说“工资太低,这活怎么干”,等于再次确认了辞职的意思。再如,公司召开员工会议通报他辞职,他在现场也没有提出异议。而且,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明确写着“口头辞职有效”,这一条小李入职时也是学过的,并非不知情。可以说,这三项事实才是法院作出判决的关键因素。
这起“口头辞职有效”判例无疑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一方面,提醒劳动者在薪资、奖金、工作安排、人际关系等方面与用人单位发生分歧争执时,一定要谨言慎行,千万不要把一句“不干了”当成一时气话,否则极易被当成“有效证词”,而让自己成了“无理者”。
另一方面,也提醒用人单位在遇上员工说类似“干不了”的气话时,一定要当面求证,并通过员工会议予以通报,切忌员工一说“不干了”就“一辞了之”。本案中,用人单位之所以获得法院支持,就是因为用人单位既当面求证,又召开员工会议通报,这才让法院支持其“口头辞职有效”的做法。
同时,也提醒劳动保障部门不妨通过发放法律法规宣传资料,举办专题普法讲座、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知晓“口头辞职有效”的特定情形,从而让劳动者不再贪图一时“口嗨”,也让用人单位不再任性对劳动者“一辞了之”。
总而言之,这起“口头辞职有效”判例,无论是对劳动者来说,还是对用人单位而言,这都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值得每一位劳动者和每一家用人单位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