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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西南宁官桥村委一组组长宁×× 违法罢免我们组委会6名成员的投诉
来源/作者:唐伟民等6人    日期:2023/6/17

《中国法治》维权投诉栏目:

    我们是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街道办官桥村一组的原六名组委会成员,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利,现就本村村民小组组长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以欺骗、裹胁、串票、造假等不正当手段,强行罢免我们6名组委会成员的违法事实向贵网投诉如下:
    一、事件的违法经过

    ××村一组正组长宁××, 2021年上任以来,由于自己的管理能力不足,又容不得不同意见。因而自2022年1月开始,便滥用职权,暗厢操作,于2023年6月10日强行罢免6名组委会成员,以企图达到其独揽领导权的目的。
    (一)早在2021年初,宁××就想尽办法,千方百计把班子里有正义感且和他持有不同意见的组委会成员排挤出去。但对与自己比较亲近符合自己利益的几名组委会成员,经常随意不参加组委会议或中途离会行为不批评,却把班子中存有与自己不同意见的委员上纲为“搞分裂”,因而想法把不同自己意见的这些组委会成员排挤出班子。
    (二)2022年1月初,宁××在组委会微信群里提出罢免整个组委会班子(总共12名成员)的倡议,因遭到部分代表的质疑,后不得不先搁下。2003年2月24日,宁××再次在组委会微信群亲自打电话和发通知(群发)提出罢免整个班子的倡议,并以其个人主观意志形成他的“倡议书”要求组委会全体成员同意,并组织启动罢免程序,亲自第一个在罢免倡议书上签上自己及全家名字,拍照上传至官桥一组村民微信群,同时逐个打电话通知同他亲近的部分村民来办公室签字,便形成了完全体现宁××个人意志的“部分群众罢免倡议书”。
    (三)2023年2月,村委会收到宁××上送的所谓一组部分村民提出的《罢免倡议书》,由于签字的村民人数没有达到法定比例,官桥村村委会便指示宁××通过微信群等各种手段,不断鼓动全村村民来签字,没有几天终于凑够了他想要的村民大会投票的比例数字。
    (四)2023年5月11日,宁××突然在组委会群发微信会议通知,要求组委会全体成员去官桥村委开会,会上村委突然宣称官桥村一组的《罢免倡议书》真实有效。当时我们小组的6名委员问其罢免原因时,官桥村委会拒不作答,只强调工作组已去核实,村民罢免签字真实有效,未说明罢免任何原因。2023年6月2日,村委会到一组张贴投票罢免公告,6月9日召开村民大会进行罢免投票,当场宣布与宁××意见不同的组委会6名成员(远××、民××、坚××、波××、彩××、云××)被罢免。
    6月9日的罢免投票会议,是十足的暗箱操作的违法会议。
    证据1:组委会6月9日召开的罢免投票大会,公示召开会议的时间为10天,结果公示仅仅7天时间就急急忙忙提前召开了。这是有预谋的,其目的很清楚。
    证据2:组委会2023年6月9日召开的罢免投票大会的唱票人和监票人是由村委指定的,不是通过大会群众代表选举出来的。
    证据3:组委会6月9日召开的罢免投票大会前一天,有村民收到选票上对谁打“√”(即被罢免成员),对谁打“×”(即不被罢免、留下继续当班子成员)的要求。有的村民在投票前都已知道了投票的结果。(见微信截图①)。
    证据4:组委会在6月9日召开的罢免投票大会上发现有一个人代替6个人投票的行为(见微信截图②)。甚致会上还有这样一种情况,没有出示选民证的也能投票,有投票证的村民反而领不到票投票,情况五花八门。 

    (五)按照《罢免倡议书》提出的是“罢免整个班子12名成员”。但投票结果却只罢免与宁××意见不同的6人,而且全部是宁××的对立面的成员。对于出现这种违法投票的结果,就是三岁小该也看出是舞弊投票,可令人奇怪的是,街道工作人员既没有探究其中原因,也没有按照5月17日村委召开一组党支部会议议定的“先全部罢免,再重新选举”程序办理,只是立即宣布罢免投票大会的结果有效。正是村委会的违背组织原则、进行罢免事项的另类操作,才导至宁××的违法行为得到合法的认可。

    二、事件违反的法律依据

    (一)宁××以个人名义提出《罢免倡议》是提出《罢免倡议》主体的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关于“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这个规定告诉我们,罢免村组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倡议》提出主体,只能是“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才是合法,而任何以个人名义提出都是违法。可见,宁××2021-2022年先后两次在工作徽信群中以个人名义提出所谓的《罢免倡议》,并且利用职权裹胁部分村民签字同意其个人的意愿,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二〉宁××利用其职权组织、胁迫村民签字凑够法定比例的《罢免倡议》不具有实施罢免的法律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关于“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这个规定告诉我们,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倡议》,只能是“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以个人的真实意愿联名提出才具有实施罢免的法律资格。因为只有“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自愿联名提出的《罢免倡议》,才能体现本村大部分村民真实意愿的自觉行为;而由领导人从自己的个人意愿提出,利用职权去动员和胁迫村民签字才达到法定比例的《罢免倡议》,体现的不是本村大部分村民的真实意愿或不完全体现村民的真实意愿。不能体现本村大部分村民真实意愿或不完全体现本村大部分村民真实意愿的《罢免倡议》,都不具备实施罢免的法律资格。不具备实施罢免法律资格的《罢免倡议》,实施形成的罢休结果是无效的。
    (三)宁××在《罢免倡议》投票表决前拒不说明罢免各个村委的理由是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关于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倡议”时,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这条法律的含义是, “罢免理由”是提出《罢免倡议》的依据,罢免“理由”是产生《罢免倡议》的前提条件,罢免“理由”应与《罢免倡议》同时交给村民审议并签字才具合法。而宁××自5月11日在本组全体委员代表上宣称《罢免倡议书》真实有效至5月底的20天时间里,一直拒绝回答组委会6名成员提出说明“罢免他们理由”的要求,直到2023年6月2日村委到官桥一组张贴的“投票罢免公告”中,才列出对罢免各个组委会成员的所谓“理由”。十分明显,在“理由”这个问题的两个环节上,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是宁××在提出《罢免倡议》时,既不提出罢免各位成员的理由,也不解释原因:二是直至张贴投票罢免公告之后,宁××仍不允许这6名成员“提出申辩意见”,剥夺了这六名委员在村民大会罢免投票表决前的“申辩”权利。
    (四)宁××违背《罢免倡议》提出的罢免对象操作的罢免行为是违法行为。“罢免”在各种组织条例中的定义解释是:罢免是“选民或代表机关撤销所选出的人员的职务”的一种形式。这次程序不合法的官桥一组的《罢免倡议》,本来就不具实施罢免行动,但在宁××的一手违法操作下,不仅成为具有实施罢免行动的合法依据,而且在实施罢免行动过程中,又违背了《罢免倡议》要“撤销所选出的”整个组委会班子全体成员“的职务”的罢免对象,把倡议“罢免整个组委会班子全体成员”的最终表决,偷梁换柱变成“罢休组委会班子具体成员”的表决,以“罢免投票”取代“换届选举投票”,最终达到了只罢掉与他个人意见不一致的6名成员,而他和与他比较亲近的5名成员则不被罢免。违法罢免行为所产生的罢免结果不具有法定效力,偷梁换柱以“罢免投票”取代“换届选举投票”留下的班子成员继续履职更不具有法定效力。
    (五)宁××将《罢免倡议》书倡议的“罢免整个班子”,变成只罢掉与自己不同意见的成员而保留自己及与自已相同的成员是违法行为。按照基本常识,“罢免整个班子”就是一个不剩地将原整个班子全部成员全部罢免掉,如果要成立新的班子,则应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选举程序重新进行选举产生。而在宁××的违法操作下,6月9日召开的罢免投票大会竟然存在4处严重的违法行为:一是提前于公示截止时间3天召开罢免投票大会;二是唱票人和监票人是由宁××指定的,不是通过大会群众代表选举出来的;三是在罢免投票大会前一天就已有村民收到选票上对谁打“√”(即被罢免成员),对谁打“×”(即不被罢免继续留下当班子成员)的要求;四是罢免投票大会有一个人代替6个未到会的人投票。这充分说明6月9日召开的罢免投票大会,是宁××事先有意谋、有目的、有组织,暗箱操作的罢免班子中6名与自己意见不一致成员的违法大会。

    三、我们的诉求
    这次××村民一组罢免村委会成员,无论对于法律实体还是施法程序上都是违法的,是宁××利用职权一手策划、威胁、欺骗和误导部分村民掀起的一场村民小组内乱,实属小组组长宁××通过一系列违法程序去进行“罢免”的合法事项。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罢免结果应视为无效,必须依法予以纠正。我们强烈请求:
    (一)请求上级相关部门派人深入调查,如认为我们的举报材料属实,请求依法宣布“罢免无效”,恢复被罢免的6位村委会成员的职责。
    (二)鉴于此次罢免问题多多,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规定的严肃性,请求在上级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督下,重新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向全体村民提出罢免整个班子的理由,然后组织全体村民先重新投票罢免整个班子,再重新投票选举产生新的村委会班子。以肃法纪、正民心,真正体现出基层组织选举问题上的公平正义。
    (三)宁××身为小组组长、共产党员,知法犯法,误导一派群众打压另一派群众,人为制造小组内乱,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丧失了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品质,反映出宁××对党不老实、不忠诚,对法律不敬畏,对权力不尊重,与当前全党正在进行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各项要求背道而驰,建议追究宁××在这件事情上的违法、违纪责任。
    (四)建议处理此事宜快不宜拖,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村民小组是农村基层社会稳定的基石,只有确保村民小组稳定,才能激活社会末梢治理,充分发挥村民小组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防线”作用。为此,建议上级有关部门对此举报引起足够重视,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今年亲自部署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关于“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增强问题意识,敢于正视问题、善于发现问题,以解决问题为根本目的,”“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和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的主要情况和重点问题”的要求,尽快调查纠正××村民一小组组长宁××强行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违法行为,确保该村民小组在全党“专题教育”年不发生震荡,确保自治区首府每个基层单位的社会稳定始终处于高质量稳定状态,防止拖而不办导至罢免事件蛮生出其他不稳定因素。
    (五)我们的担忧。民有所呼,官有所应,这是历代中华民族为官之道的精神谱系。这次举报,我们虽然满怀得到上级机关依法公正处理的信心和希望,但我们又十分担扰受文机关只是简单地将举报材料转回被举报人手中了事。因为通过宁××违法这件事,我们再一次感受到党内腐败普遍存在的严重性,小小的一个党员村民小组组长,竞然都能如此随意浅踏法律,可想而知每天都在曝光的那些高官种种腐败也就不足为怪了。因为党员腐败的行为不仅就发生于我们身边,搞腐败的共产党人就站在我们眼前,而且我们还亲受其害而无能为力。如果我们的举报被束置高阁,或者官官相护地轻描淡写而过,甚致相互勾结利用党和人民给的权力再往我们身上踩上一脚,那我们也无力再向哪个包青天呐喊,只能彻底丧失对党和政府的信任,一辈子默默忍受冤枉直至生命结束。
    以上举报,所述内容真实,如有歪曲和揑造,我们愿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人:南宁市××区××村一组原村委会成员
远×× 身份证号 450103…………
民×× 身份证号 450103…………
坚×× 身份证号 450103…………
波×× 身份证号 450103…………
彩×× 身份证号 450103…………
云×× 身份证号 450103…………

                                      2023年6月16日
联系人:南宁市兴宁区官桥村委会一组村委唐伟民,156788881618(举报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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