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那么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有权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通俗点讲,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子女可以从父母继承的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该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去世的,而且这个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的,那么这个继承人所应得的遗产,就由他的继承人继承,通俗点就是父母先去世,在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之前也去世了,那么子女从父母那得到的遗产,无论是通过法定继承得来的还是遗嘱继承得来的,就可以由子女的继承人来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第一,从性质上来说,代位继承人是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继承,行使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代位继承实际上只发生了一次继承,原来享有继承权的这个人,他的直系晚辈亲属直接代替他来继承他可以继承的财产,代位继承下转移的不是遗产,而是继承的权利。转继承是完全不一样的,转继承实质上是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了两次继承,第一次是父母到子女,第二次是子女再到子女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人享有的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遗产的继承权。
第二,发生时间不同。代位继承因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死亡而发生;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且可因任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三,权利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限于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或子女;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合法继承人。例如,某甲因病身亡且生前未立遗嘱。某甲有三个孩子,老大中年病故,留下一子。在老二老三办理丧事期间,老三因车祸意外身亡,留下一女。此种情形中,老大的儿子发生代位继承,是祖父(被继承人某甲)的继承人;老三的女儿发生转继承,仅是老三的继承人。
第四,适用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情况,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的形态;而转继承可发生在法定、遗嘱继承及遗赠中。
第五,放弃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代位继承人如果放弃代位继承权,那么对应的遗产就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来继承,比如说,爸爸先去世,爷爷后去世,孙子放弃代位继承,那爸爸原本可以从爷爷那里继承得来的财产,就由爷爷的其他继承人来继承。而转继承人如果放弃转继承的话,那么这部分财产就由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来继承,通俗点说,就是爷爷去世后,爸爸去世,孙子放弃转继承的财产将由爸爸的其他继承人来继承。(作者:青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