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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凤军:扶危济困反被索赔,1.9万元“和解费”凉了人心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苗凤军  日期:8/24/2026 字体: [大][中][小]

    据@新京报我们视频 报道,8月23日,湖南一老人身体不适进牌馆休息晕倒,店主帮扶送医后老人离世遭索赔引关注。

    店主儿子称,当时老人在店外不舒服,就进棋牌店休息,一分多钟就晕倒了,他妈妈帮扶送医后老人还是不幸离世,随后老人家属向他们索赔,双方在派出所协商两次,赔偿金额从10万元降到1.9万元后协商成功。(2026年8月24日观察者网)

    事件一经曝光,舆论哗然,老人猝然离世,确实令人痛心,但家属将矛头指向施以援手的店主,于情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店主与老人素不相识,老人是自愿进店休息,并非店主邀请或招揽;老人发病后,店主没有袖手旁观,而是积极救助、及时送医,尽到了普通公民在紧急情况下的合理注意和救助义务。老人离世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突发疾病,与店主的帮扶行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好人条款”的立法本意,正是为了鼓励见义勇为、匡扶社会正气,免除施救者的后顾之忧。在本案中,店主非但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反而付出了善意和努力,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与社会的褒扬,而非被推上赔偿席。

    然而,警方的调解结果却让公众大失所望。从10万元到1.9万元,看似“大幅让步”,实则是对是非曲直的模糊处理。警方或许出于“平息矛盾”“减少诉讼”的考量,劝说店主“花钱消灾”,但这种“和稀泥”式的调解,恰恰违背了法治精神和社会公平。它传递出一个危险信号:只要有人死亡,只要家属纠缠,即便毫无过错,也可能被迫“买单”。这种逻辑,不是在化解矛盾,而是在纵容“谁闹谁有理”“谁弱谁有理”的不良风气。

    更令人忧虑的是,此类事件的社会示范效应极其负面。近年来,“老人倒地扶不扶”“遇险救不救”早已成为拷问社会良知的公共命题。每一起“好人蒙冤”的案例,都会在民众心中投下阴影。如果今天店主因好心救助而被索赔1.9万元,明天就可能有人在他人晕倒时选择绕道而行。当自保成为本能,冷漠便有了借口,而最终受害的是整个社会的互助根基。

    当然,我们不应一味苛责老人家属的悲痛与焦虑。失去至亲,情绪过激可以理解,但索赔应当基于事实和法律,而非情绪与直觉。家属也需要冷静反思:店主本无责,却因善意付出代价,这笔钱拿了,是否真的心安?真正该追问的,是疾病本身,是急救体系的响应速度,而不是把怨气撒在一位无辜的普通店主身上。

    这起事件,表面上是一桩邻里纠纷,实则是一面镜子,照见了基层执法中“维稳优先于正义”的惯性思维,也照见了部分民众法治意识的淡薄。我们呼吁,公安机关在处理类似纠纷时,应当旗帜鲜明地依法办事,对符合“好人条款”的情形坚决不予追责,而不是为了“案结事了”而牺牲公正。同时,媒体和司法机关也应加强普法宣传,让“好人免责”深入人心,让每一份善意都得到应有的尊重。

    善行不应成为负担,好心不该被赔偿单绑架。1.9万元或许买来了暂时的“和解”,却买不回公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我们希望这起事件能成为一个转折点,让法律真正成为好人的护身符,让“扶不扶”不再成为一道选择题。毕竟,一个温暖的社会,绝不能让施救者流汗又流泪,更不该让他们的善举在事后被金钱丈量、被纠纷抹黑。(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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