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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崇坤:企业家“假结婚”的法律风险分析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朱崇坤  日期:8/25/2026 字体: [大][中][小]

    "假结婚"并非法律概念,而是社会语境对"无真实共同生活意愿、为特定功利目的办理结婚登记"行为的通俗表述。我国《民法典》对婚姻无效采穷尽列举主义,仅重婚、近亲、未达婚龄三种情形无效,假结婚不在其列——一旦完成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成立并产生完全法律效力,双方的财产、债务、继承、抚养等权利义务同步触发。

    对企业家而言,假结婚的风险远高于普通主体:其标的往往涉及公司股权、经营资产、巨额债务,风险会从夫妻内部向外辐射至公司治理、债权人、中小投资者乃至资本市场监管。

    一、假结婚的法律界定与效力认定

    (一)概念界定

    所谓"假结婚",是指男女双方主观上并无建立夫妻共同生活的真实意愿,为实现购房资格、户籍落户、拆迁补偿、债务隔离、身份获取等特定功利目的,通谋合意办理结婚登记,待目的达成后再行离婚的行为。

    需要特别区分:假结婚不同于"骗婚"——骗婚是一方以结婚为手段骗取另一方财物,存在欺诈与受害方;而假结婚通常是双方通谋合意,各取所需。但在实际纠纷中,两者界限可能模糊,一方反悔时往往主张被欺诈。

    (二)婚姻效力:登记即有效,动机不影响效力

    这是理解假结婚全部法律风险的逻辑起点。

    1. 法律无"假结婚"概念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第一千零五十一条以穷尽列举方式规定婚姻无效仅三种情形:(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1)。假结婚不属于任何一种无效情形。

    2. 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同样狭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可撤销,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假结婚中双方是自愿登记,不存在胁迫;也不涉及重大疾病隐瞒。因此,假结婚婚姻既非无效也不可撤销,是完全有效的婚姻关系(7)。

    3. 法理基础:婚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

    婚姻登记属于身份法律行为,登记机关仅作形式审查(是否自愿、材料是否齐全),不探究当事人内心真实感情状态。身份关系具有公示效力,涉及第三方信赖利益——若允许以"内心是假的"否定婚姻效力,将导致婚姻秩序彻底混乱(例如一方假结婚后又与第三人再婚,如何认定?)。

    二、民事法律风险

    (一)财产分割风险:婚后所得原则上共有

    假结婚一旦登记,夫妻财产制即告启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除明确只归一方的外)等,为夫妻共同财产(1)。

    对企业家而言,这意味着:

    即使双方签订了"假结婚协议"约定财产各归各有,该协议也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法院认定无效。

    (二)债务承担风险:夫妻共同债务的传导

    假结婚不仅带来财产共有,还可能带来债务共担。《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事后追认+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经营"认定规则(1)。

    企业家假结婚场景下的债务风险:

    企业经营债务:若配偶参与企业经营、享有企业分红,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该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假结婚配偶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个人担保债务:企业家常为企业融资提供个人连带担保。若担保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且担保利益归于家庭,配偶可能被要求承担责任。

    反向风险:假结婚配偶自身的债务(如婚前债务、婚后个人债务),债权人也可能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牵连企业家。

    (三)继承风险:配偶的法定继承权

    假结婚登记后,双方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若企业家在假结婚期间意外身故且未立遗嘱,假结婚配偶有权继承其遗产,包括公司股权、房产、存款等。

    即使立有遗嘱,也需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配偶保留必要份额(必留份制度)。

    (四)"弄假成真"与离婚困境

    假结婚最大的不确定性在于人身关系的不可强制性:

    一方拒绝离婚:结婚登记生效后,离婚需双方自愿(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诉讼离婚)。若一方反悔拒绝离婚,另一方只能通过诉讼离婚,且需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而假结婚本就无感情基础,法院是否认定感情破裂存在裁量空间。

    财产已被转移:若假结婚期间将资产登记到对方名下,对方反悔时可独立处分(转让、抵押),内部约定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子女抚养纠纷:若假结婚期间生育子女,将涉及抚养权、抚养费等长期纠纷。

    (五)假结婚协议的效力:几乎全部无效

    实践中,假结婚双方通常会签订"协议",约定"互不干涉生活""到期自动离婚""财产各归各有""支付报酬"等。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规则如下:

    多地法院已形成统一裁判规则:为落户、购房等目的签订的假结婚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因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10)(11)(12)。

    三、刑事法律风险

    假结婚本身不构成犯罪,但假结婚过程中伴随的行为极易触及刑事红线。以下是企业家假结婚场景中最常见的罪名:

    (一)诈骗罪

    行为模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假结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或公共利益。

    典型场景:

    假结婚骗取拆迁补偿款、安置面积——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结婚纳入补偿范围;

    假结婚骗取购房资格后倒卖房产牟利;

    以"结婚"为诱饵骗取彩礼、礼金后消失(骗婚型诈骗);

    假结婚骗取户籍相关福利。

    (二)重婚罪

    行为模式:已有合法配偶,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包括假结婚登记),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键认定:重婚罪的核心是存在两个法律婚姻(前婚+后婚均为登记婚姻),或前婚为法律婚姻、后婚为事实婚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假结婚只要办理了登记,且前婚尚未解除,即构成重婚罪——不论后婚是否"假"(4)(14)。

    (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行为模式:假结婚过程中伪造、变造、买卖结婚证、离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国家机关证件。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行为模式:在已有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前提下,通过假结婚/假离婚方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贪污罪/职务犯罪(特定主体)

    若假结婚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利用假结婚骗取公共财物(如征地补偿款、安置房),可能构成贪污罪。共产党员网刊载的案例中,当事人采用"假结婚"方式取得村民资格进而骗取征地补偿款,被认定为贪污(16)。

    四、企业家特殊商事风险

    企业家假结婚与普通民众假结婚的本质区别在于:标的额巨大、涉及商事法律关系、风险向外辐射。以下是企业家群体特有的风险维度。

    (一)股权分割与公司控制权风险

    股权是企业家最核心的资产,也是假结婚风险最集中的领域。

    1. 婚后股权增值与分红的分割

    婚前持有的股权本金属个人财产,但婚姻存续期间的股权增值(因企业经营带来的增值部分)和分红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可主张分割增值部分和分红。若企业在假结婚期间快速发展、估值飙升,配偶可主张的分割金额可能远超预期。

    2.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分割的人合性冲突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若离婚时将股权分割给配偶,配偶要成为公司股东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配偶只能获得折价补偿;若夫妻双方均为登记股东,离婚拆分股权极易造成股东会表决僵局,企业经营停滞。

    3. 股权代持与实际权利冲突

    假结婚中常出现"股权登记在配偶名下但实际由企业家行使权利"的安排。一旦发生纠纷,股权登记外观与实际权利不一致,将产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严重干扰公司治理和决策效率。

    (二)夫妻共同债务与企业债务传导

    民营企业经营中,企业家常以个人名义为企业融资提供连带担保,或企业债务与个人债务高度混同。假结婚后:

    若企业经营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即使是"假"共同生活),企业债务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配偶在企业任职、参与经营、签署相关文件,更易被认定为共同经营;

    离婚协议中"债务全部由企业家承担"的约定仅具有对内效力,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三)税务风险

    假结婚常被用作税务筹划工具,但税务机关的穿透审查使这一路径风险极高:

    股权分割的个税成本:夫妻离婚股权分割虽在过户环节可享受税收优惠,但股权溢价部分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并不消失,只是纳税主体可能发生变化。

    金税系统穿透审查:税务机关通过金税系统可核查婚姻状态、共同生活事实、企业经营关联等,若认定假结婚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避税目的,属于偷税,需补税、滞纳金并处以罚款(19)。

    房产税/契税风险:通过假结婚拆分房产规避限购或契税,一旦被查实,需补缴税款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四)上市公司合规与资本市场风险

    若企业家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大股东,假结婚/假离婚安排将触发资本市场监管规则:

    信息披露义务:实控人婚姻状况变动、大额股权分割属于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完整披露。隐瞒或虚假陈述面临证监会行政处罚。

    减持监管:2024年以来监管层持续封堵"技术性离婚"规避减持限制的通道。通过离婚分割股票变相拆分减持额度,可能被认定为违规减持。

    控制权变动风险:股权分割可能导致实控人控制权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股价、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

    投资者索赔:若信息披露违法导致投资者损失,投资者可提起证券侵权民事诉讼。

    (五)债权人撤销权风险

    这是企业家通过婚姻安排转移财产时最常遭遇的法律反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司法审查要素(法院判断是否构成恶意逃废债时考量):

    离婚/结婚时间节点——是否发生在债务发生后、诉讼执行前夕;

    财产分割比例是否显著失衡——一方几乎取得全部资产;

    债务人是否还有其他可供清偿债务的财产;

    离婚后财产实际控制状态——是否仍由债务人实际支配;

    是否存在畸高抚养费、补偿金等变相转移财产安排。

    (六)涉外跨境资产风险

    部分企业家配置离岸信托、境外房产、海外公司股权。跨境假结婚涉及不同法域的婚姻家庭法冲突:

    不同司法辖区对假结婚效力、信托独立性的裁判标准不同;

    若在债务危机前夕通过婚姻安排将资产装入离岸信托,部分法院会否定信托独立性;

    许家印相关案件中,香港高院明确认定其与丁玉梅的离婚安排无真实情感破裂依据,纯粹为规避债务所设,击穿资产隔离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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