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为捡拾烧柴,未经许可擅自砍伐他人祖坟内栽种数十年的树木,不仅引发两家人激烈矛盾,还被法院判令赔偿财产损失与精神抚慰金,并出具书面道歉信。
案情回顾
2026年清明节前夕,被告刘某在未征得张某或其他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张家坟地内的两棵树木砍伐切段,导致树木完全损毁。在刘某将木头装车过程中,被张某的亲属发现并报警。柳河县发改局先行对刘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原地补种同等数量树木,并罚款350元。
远在外地工作的张某作为家族长子,得知祖坟树木遭伐后连夜返乡,上门向刘某家讨要说法。张某称,被砍的两棵树扎根家族坟地树龄均超过40年,其中一棵稠李树是张某家族坟地中具有祭祀纪念意义的树木。每逢祭祀,全家族30余口人都会在此追思先人,这棵树木早已超越普通林木范畴,承载着整个家族对先人的缅怀、思念,是重要的精神寄托。张某认为行政处罚不足以弥补自身损失与情感伤害,刘某擅自伐树损毁祖坟附属林木,破坏家族祭祀场所与传统风俗,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或由刘某出资为家族另寻一处坟地。
面对索赔诉求,刘某坚称:“我要砍点烧火柴,伐的是野生树,不是他家的树,怎么能证明树是他家的?相关部门已经对我作出了处罚,我不同意赔偿损失也不同意道歉。”双方各执一词,对立情绪持续激化,多次协商均无结果,张某遂向柳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开庭前,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前往砍伐现场实地勘查,当场核对树木砍伐位置、数量,地上摆放的供灯、蜡烛等物证,并在现场就地开展调解工作。但刘某依旧固执己见,拒不认可自身侵权行为,张某及一众亲属情绪十分激动,明确拒绝调解,坚持要求法院作出判决厘清权责。
经法庭审理查明,依据当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能够确定砍伐的两棵树木的所有权归张某家族所有,刘某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砍伐,既侵害他人私有财产,也严重伤害逝者亲属的情感,应当同时承担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双重赔偿责任。综合考虑侵权人刘玉才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本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作出判决:一、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张某树木财产损失70元(柳河县发展和改革局对两棵树作出价格认定)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二、刘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具体内容应当经法院审查)。
判决下达后,依据《关于民事案件跟踪回访与执前督促化解工作规定》,承办法官向双方送达督促履行回访单,并再次上门释法明理,从邻里相处、宗族祭祀传统、家族声誉等角度耐心劝导刘某及其家属。经沟通,刘某及其家属认清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主动支付赔偿款项,并手写了道歉信送至张某家中,张某一家收下道歉信,双方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坟墓是后代追忆、祭祀已逝先祖的特定场所,是后代悼念逝者、追忆先人、寄托哀思的精神载体,坟墓及其附属物、周边种植物对后代有着重大的精神寄托和特殊意义,相关权益受法律与公序良俗双重保护。公民切勿因贪图小利随意损毁他人祖坟附属财物,此类行为不仅要承担行政处罚,还需依法赔付财产损失、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邻里相处应当尊重地方传统风俗,敬畏他人祭祖情感,避免因一时冲动引发不必要的民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