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撞了我的车,而且只投保了交强险,但交强险才赔2000元,不够赔偿我的损失怎么办?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7日,李某驾驶车辆在某道路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右侧行驶的刘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仅投保了交强险,未投保商业险,刘某驾驶的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刘某在本次事故中的损失为9400元,在赔偿事宜上,刘某与李某协商未果,故刘某向B公司提交“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向B公司申请先行赔付,B公司向刘某支付了赔偿款,刘某向B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书”,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权益转让给B公司,并授权B公司向责任方追偿。2025年5月,B公司起诉李某和A公司,要求其支付该笔代偿款。
法院审理:
审理过程中,李某未到庭应诉,法官基于双方的责任比例,认定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2000元后,剩余的损失应由李某承担70%,刘某应承担30%,故法院最终判决A保险公司向B保险公司支付2000元,李某支付5180元。
法官提醒:
发生交通事故后,若责任方拖延赔付或无力赔付,被保险人只要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且未放弃向第三者的索赔权利,即可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无需与责任方长时间周旋,可快速获得损失赔偿。同时,要提醒广大车主,交强险是机动车强制投保的保险,但其赔偿金限额有限,无法覆盖重大事故造成的损失,车主在投保时,不应仅满足于交强险,应根据自身情况投保足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分散事故后的赔偿风险,避免因自身经济能力不足导致无法承担巨额赔偿的情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