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张三去年借给朋友李四10万元钱,约定三年后还款。结果前段时间李四因车祸意外去世,名下有一套夫妻共有的房子,市值150万。李四去世后,房子的遗产份额由李四的妻子和孩子继承。
那么,对于李四欠张三的10万元债务,是因李四“人死债消”了还是应该由其家人“父债子偿”呢?
法官说法:
首先,要明确 “人死债消” 不符合法律规定。债务本质是一种财产性义务,并不会随着债务人李四的死亡而自动消灭。李四名下的房子虽为夫妻共有,但其中属于李四的份额,属于其遗产范畴。该遗产作为李四遗留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其生前所负的合法债务,这是保障债权人张三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原则。
其次,本案也不适用无条件的 “父债子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李四的妻子和孩子作为遗产继承人,只需在继承李四房产份额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这 10 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案中房产市值 150 万,即便按夫妻共有财产拆分,李四的遗产份额价值也远超 10 万元,完全能够覆盖这笔债务。而且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并无法定清偿义务,除非其自愿偿还。
此外,若继承人要是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李四的房产份额,那么其对这 10 万元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需注意,放弃继承不能是为了规避债务而作出的恶意行为,且若继承人已实际使用或处置了该房产的相应份额,仍需在受益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综上,张三可依法要求李四的妻子和孩子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10 万元债务,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作者单位:珲春林某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