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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尾法庭:“法院+综治”共绘多元解纷新“枫”景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林华锋  日期:6/17/2025 字体: [大][中][小]

    近日,镇康县人民法院凤尾中心法庭联合忙丙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忙丙乡综治中心”)庭前成功调解了一起离婚纠纷。

    原告奚某诉称,自己与被告李某经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家庭按照着“男主外、女主内”运转着。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逐渐染上酗酒恶习,双方经常因此发生争吵。2025年5月被告李某在酒后对原告奚某施暴,致使原告奚某受伤,经当地派出所出警后将其控制住,并予以被告李某行政拘留的处罚,原告奚某逐起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后,法庭随即与忙丙乡综治中心取得联系,并一同对该案进行分析研判,综治中心召集成员单位协同开展矛盾纠纷联动化解调解工作,以“先说理、后释法”的调解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在忙丙乡综治中心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得知奚某患有轻度的抑郁症,面对奚某的眼泪以及李某的沉默,调解人员采用“背对背”调解。综治中心工作人员稳定奚某情绪,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承办法官则向李某释法说理,告知其夫妻感情破裂情况、法律规定离婚的法定情形,指出其在这段婚姻当中的过错之处,李某在沉默许久后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同意与奚某离婚,双方最终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债务问题达成庭前调解协议。

    凤尾中心法庭始终坚持深化“法院+综治”联动解纷机制,将辖区内婚姻家庭的“小矛盾”做“大文章”,主动融入“多方参与推进司法保障”,力争将矛盾纠纷圆满化解在基层。

    法官释法: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婚姻或亲密关系、血缘和法律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它包括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身体、性、情感等方面的暴力,同时包括威胁施以暴力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实施家庭暴力是调解无效后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家庭暴力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规定了三种救济途径:一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二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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