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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打击“黑校车”必须动真格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4/25/2025 字体: [大][中][小]

    近日,在全市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的面包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行动中,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一名托管园经营者因驾驶严重超员的“黑校车”接送学生,被湛江遂溪交警大队查处。目前,司机周某已被遂溪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干元。(4月25日《湛江日报》)

    核载人数7人,实载人数20人,超载率高达185.7%,这样的“黑校车”无疑是拿学生的生命安全当儿戏。

    近年来,“黑校车”引发的学生交通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不但给学生上学、放学路上的安全埋下了重重隐患,而且也严重威胁着学生的生命安全。因此,笔者以为,守护学生往返学校路上的安全,必须重拳打击“黑校车”。

    众所周知,被称之为“黑校车”的非法营运车辆,其安全隐患是很大的。首先,“黑校车”司机一般都没有受过从业资格培训,缺乏安全意识,他们在营运过程中,为了躲避交警的检查,往往有超载、超速、逆向行驶等危险行为,极易引发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其次,“黑校车”的车辆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司机经常私底下购买未经过合格检验的二手车,甚至是报废车,且不参加定期营运检测,存在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其三,学生的合法权没有保障。由于车辆没有购买乘客的责任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多数司机都会因经济问题而无力承担,学生家长往往投诉无门,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说,乘坐“黑校车”是十分危险的。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4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这名“黑校车”司机被依法判拘役四个月,这是罚当其罪,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同时,这无疑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不仅对当事司机是一种严惩和震慑,对其他司机也是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黑校车”司机被判拘役四个月,是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期待通过“黑校车”司机被判拘役四个月这一案例,能警示广大司机切实遵守交通法规,切莫违规经营“黑校车”。否则,一旦被查获,等候的必定是法律的严惩重处。(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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