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法治论坛法治论坛详细内容
叶金福:“35岁年龄限制”也是一种就业歧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2024/3/5 字体: [大][中][小]

    近年来,“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的招聘公告屡见不鲜,成了不少职场人找工作时绕不开的硬性要求。为此,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四川省委会副主委、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正国建议,“逐步适当放开公务员录用考试‘35周岁以下’的限制。”这将有利于对全社会就业或者再就业起到示范性作用,有助于解决就业市场上的年龄歧视。(3月4日《封面新闻》)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设置“35岁”年龄限制,这无疑加剧了求职者的“年龄焦虑”,让众多“超龄”求职者望“岗”兴叹。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必须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各种就业歧视。可见,用人单位设置求职“35岁年龄限制”,明显涉嫌违法违规,是一种地地道道的就业歧视。

    其实,用人单位设置求职“35岁年龄限制”弊端多多。一方面,对于求职者而言,年龄歧视有失公平,不利于其职业的长远发展;另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歧视性用工可能会将真正有能力的求职者挡在门外,而一旦求职者无法顺利进入职场,会减少劳动力供给,导致劳动力短缺、用工成本上涨;同时,对于社会发展而言,在人口红利逐步消失、人口日益老龄化的背景下,不利于社会人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也会造成人力资源浪费。当然,这也严重损害了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

    笔者以为,规避求职“35岁年龄限制”,还需“双约束”。

    一方面,亟须“立法约束”。司法部门要尽快通过立法的形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既要明确解除“年龄限制”,又要明确惩处标准,防止和纠正年龄歧视和就业歧视,从而在制度上进一步保障“高龄”求职者的就业平等。

    另一方面,亟须“行政约束”。劳动监察部门作为职能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察的主体责任,既要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设置招聘条件,引导用人单位在用人和招聘时不再“年龄歧视”,又要对违规违法设置“年龄限制”的用人单位进行严处罚,不妨通过约谈、限期整改、列入“黑名单”、开罚单等多种方式,倒逼用人单位不再设置求职“年龄限制”,自觉远离“年龄歧视”和“就业歧视”。

    当然,除了通过“立法约束”和“行政约束”对用人单位设置求职“年龄限制”行为坚决说“不”之外,还要通过完善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再就业培训制度,让更多的求职者享有公平、同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不再受“年龄限制”的影响,而屡屡被挡在就业门槛之外,望“岗”兴叹。(作者: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