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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金福:“季节性用工”也需要权益保护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叶金福  日期:5/16/2024 字体: [大][中][小]

    从事季节性棉花加工工作,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影响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季节性用工不影响事实劳动关系认定。(5月16日《工人日报》)

    所谓的“季节性用工”,就是一些用人单位由于生产需要,往往会雇佣一些小工临时性地帮忙,短则十天半月,长则数月半年,属于随叫随到、完事即走的用工方式。

    据了解,由于“季节性用工”不属于用人单位的正式用工,因而双方往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于是,一旦发生劳务纠纷,用人单位往往以“季节性用工”为由而不管不问,一推了之。如此,无疑会让“季节性用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根据当前的法律条文,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管是在劳动时间内还是在劳动时间外,双方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不论在何时都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双方之间隶属关系明确;在劳务关系中,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受雇佣人只在工作期间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其他时间不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也不遵守雇佣人的规章制度,二者之间往往体现出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关系。可见,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有一定区分的。

    虽然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区分,但判断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主要区别不在于是否系季节性用工,关键在于劳动关系存在从属性,不仅包括组织从属性,还包括人格从属性。这说明,“季节性用工”也属于劳动关系,并非属于劳务关系。

    如何保护“季节性用工”的合法权益呢?笔者以为,不妨尝试两种方式:一是用人单位可以主动与“季节性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让“季节性用工”人员的劳动权益获得更好的保障,避免出现劳资纠纷而造成合法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二是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以减少双方的劳动争议。既要鼓励劳动者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又要督促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签派遣协议,从而既满足用人单位合理用工的需求,又能够在法律范围内保障“季节性用工”的劳动权益,从而减少劳动争议,实现自主灵活用工。

    此外,除了这两种方式保障“季节性用工”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之外,还需劳动者切实增强维权意识,学会主动维权,切不可任凭用人单位“想不管就不管”,而让自身的劳动权益无保障、受侵害。

    总之,一句话,“季节性用工”也需要权益保护。(浙江省开化县教师进修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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