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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县人民法院:高速避险撞车被定全责,管护瑕疵仍需担责!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赵丹丹  日期:10/8/2026 字体: [大][中][小]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发现倒塌树木后,紧急变换车道与他车碰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又认定车主全责,赔付时车主该怎么办?自认倒霉全部承担吗?答案是:NO!近日,靖宇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一起高速公路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6年7月,杜某驾车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途中突遇路面倒伏树木。为紧急避险、避免正面撞击障碍物,杜某紧急变更车道。因事发突然、反应时间极短,车辆在变道过程中与相邻车道车辆发生刮蹭,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杜某操作不当、负事故全部责任。杜某在承担对方车辆维修费后,认为事故根本原因系高速公路路面存在倒伏树木、存在通行安全隐患,高速公路养护部门未尽管理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高速管护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庭审中,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辩称,其已按规定完成日常巡查、养护、设施检修及安全提示工作,不存在管理疏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高速公路属于有偿通行公共道路,管护单位对通行公众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及时排查、清理路面障碍物,消除道路安全隐患。本案事故直接诱因系路面倒伏树木,该隐患客观存在且直接引发驾驶人紧急避险行为。高速管护部门未能及时发现、清理倒伏树木,未完全尽到巡查、清障、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同时,杜某紧急变道过程中观察不周、操作处置存在瑕疵,亦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综合事故成因、双方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法院依法酌定双方按过错比例分担损失,打破了“事故全责=全额自担”的误区。

    法官温馨提示:

    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是道路交通行政责任,不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广大驾驶人遇道路障碍物、野生动物窜出、路面破损等突发险情紧急避险发生事故,即便被认定全责,也不必自认倒霉。

    行车途中遇突发路况,应第一时间固定现场照片、视频、路况痕迹、报警记录等证据。若事故根源为道路管护瑕疵、设施隐患所致,可依法向道路管护单位主张赔偿,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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