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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冰三十日:一次以“保”促“调”的府院联动实践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胡丽娜  日期:12/18/2025 字体: [大][中][小]

   “太好了宋法官,合作社的货款到账了!”电话里的老赵掩饰不住地高兴,一遍又一遍地重复着对法院的感谢。

    声声谢语的背后,是“财产保全+先行调解+府院联动”解纷机制在黑土地上的生动实践。

    事情还要从2023年的春天说起。彼时,老赵经营着通化县光明兽药商店。2023年3月,同村黄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林经理找到了老赵,一番寒暄下来,林经理表达了向光明兽药商店赊购饲料的想法。考虑到林经理代表的合作社是当地的乡镇企业,老赵爽快地答应下来。自此,光明兽药商店与合作社建立了长期往来。四个月的时间里,合作社陆续向光明兽药店赊购饲料、兽药及防疫用品,欠付货款金额达6万元。2023年底,老赵拿着厚厚一摞出货单找到林经理。

   “林经理,您看合作社欠下的货款什么时候能结啊?”

   “老赵,你先别着急,合作社的资金不充裕,我给你催一催。”

   “林经理,货款的事合计的怎么样了?”

   “老赵,你的心情我理解,合作社有钱了肯定先给你结算。”

    转眼2025年又要过去,迟迟拿不到货款的老赵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思虑再三,还是将合作社诉至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内,老赵显得局促不安。

   “我也没想闹到法院来,可这6万块钱他们拖了我两年。眼看着合作社的牛一批一批往出卖,但他们就说没有钱给我。”老赵说着,情绪愈发激动。

    考虑到合作社的经营状况,宋娴法官建议老赵对合作社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合作社的等价值母牛,有效预防合作社转移财产并通过财产保全保障合作社履行给付义务。在得到老赵肯定的答复后,宋娴法官告知老赵准备申请材料,并在接收材料后第一时间审查保全申请,协调执行部门出具保全裁定,及时完成查封。

    11月15日,宋娴法官带着查封结果找到老赵。

   “合作社的牛已经足额查封,30日内他们不能随意处分,这30天是你要回货款的黄金期。考虑到你们双方合作多年,我建议双方利用这个时间好好谈谈,既能解决问题又能不伤和气。”这一番话可谓说到了老赵的心坎上,对宋娴法官的建议不住地点头。

    随即,宋娴法官将案件流转给通化县法院返聘的退休调解员金珍玉。金珍玉调解员趁热打铁,直接拨通了林经理的电话,释明案件法理和情理后,林经理请调解员给他时间考虑。三天后,当金珍玉调解员再次致电林经理时,事情却有了变数,“合作社不是我一个人的,我作不了主,你得和其他股东说去。”金珍玉调解员只好给合作社的股东们挨个打去电话,得到的回复却如出一辙。偌大的合作社找不出一个拍板的人,这可如何是好?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转眼时间来到12月10日,眼看着诉前财产保全就快到期,一个巧妙的想法在金珍玉调解员心底萌生——“合作社是镇政府扶植的民生企业,能否请政府出面协助调解呢?”金珍玉调解员当机立断,带着本案的卷宗材料找到镇政府领导,一番说理下,镇政府的政法委员承诺可以从中协调。至此,金珍玉调解员总算松了口气,随即再次联系老赵,一方面说明案件进展,另一方面劝说老赵做好准备,一旦合作社拒不支付货款,务必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起诉讼。

    12月14日,在法院和镇政府的合力调解下,合作社将6万元欠款足额打进老赵的银行账户,悬在老赵心头两年的大石总算落了地。在替老赵开心的同时,金珍玉调解员贴心地为老赵准备了解除保全申请,尽己所能地帮助合作社快速恢复生产经营。

    此前,“财产保全+先行调解”已成为通化县法院化解纠纷的新模式。通过财产保全以强制性手段督促被告主动参与调处,并在保全后优化与先行调解的路径衔接,及时将案件分流调解,大幅缩短审理周期,兼顾公正与效率。在涉农纠纷上,通化县法院将“财产保全+先行调解”模式与“府院联动”做加法,将能动司法与基层共治相结合,在黑土地上谱写涉农纠纷高效化解的新篇章,积极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注入新动能。(作者单位: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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