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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只“保”不赔的保险,好“险”!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葛钰瑶  日期:6/12/2025 字体: [大][中][小]

   【案情回顾】

    小明购买车辆全保花了3000元。三个月后,小明开车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辆严重损毁,交警定损35000元。小明修车花了30000余元,并提前自行支付给了修车店。

   但当小明和保险公司沟通理赔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她,公司只愿意赔付16000元。保险公司拒赔14000余元的理由是:小明的汽车维修所使用配件很多不是原厂配件,实际维修价值并未达到30000元,故保险公司只能按该车维修实际使用配件的价格赔付。小明认为,自己购买了全保,保险公司就应该全额赔付维修费用。那么,小明购买了全保,要求全额赔付维修费合理吗?

   【法官说法】

   《民法典》合同编对有名合同作了大量的规定。例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但对保险合同却没有专门的规定。虽然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但它并未被载入《民法典》,其原因在于《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已经作了详细的规定,因此《民法典》不需要对其进行重复的规定。

    在本案中,小明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了保险合同并按保险金额支付了保险费。小明买了一份汽车全保,这是一种汽车综合保险,其中涉及汽车事故的主要险种就是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保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保险。小明的汽车出了车祸,导致的损害由交警进行鉴定,并有具体的维修支出,其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合情合理。如果保险公司不提供全额赔付,小明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将其提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构。

    另外,涉及的保险公司以修理零件并非原厂,且不符合其价值为由拒绝赔偿小明,是否有道理呢?如上所述,小明的索赔要求是合情合理的,而保险公司拒不支付全部赔偿的原因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保险公司不能只凭自己的主观臆断或单方面的原因而拒绝赔偿。如果对赔偿数额有争议,应由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协议,将其提交法院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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