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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木兰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批)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程序违法的投诉信
来源/作者:邹玺    日期:1/28/2026

中国法治网: 

    我司黑龙江省酬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木兰县2025年高标 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二批)”(项目编号: NY0114G251019001) 的 合法投标人,现就代理机构未公开中标结果、直接作出复议决定的严 重违法行为,结合现行法律法规投诉贵处,进一步明确其违法性质, 恳请媒体持续监督。
    一、未按规定公开中标结果,违规启动复议程序。
    该项目于2025年11月10日9时30分在哈尔滨市公共资源交易 中心线上开标,代理机构黑龙江三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评标工 作结束后,未按法定要求公示中标结果,直接于2025年11月14日 启动复议程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招标 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重侵 害了包括我司在内的全体合法投标人的法定权利。
    (一)中标结果公示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代理机构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中标结果公示是法定招标信息,除涉密或商 业秘密外必须向社会公开。
    本次项目开标于11月10日完成,代理机构在确定中标结果后, 未按规定在3日内公示任何中标信息,直接跳过公示程序启动复议, 完全剥夺了我司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晓中标结果的法定权利。 
    (二)复议启动缺乏法定前提,程序启动本身违法。
    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声称“因原评审专家存在明显错误, 故组织原专家复议”,依据《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评标结束后,如招标人发现……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 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招标人应当及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 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 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代理机构的行为均未满足该条款的适用 前提,属于典型的条款滥用。
    1. “评标委员会原因”需明确为“轻微技术性偏差”,而非“主 观判断错误或一致性违规”
    本次项目代理机构仅在2025年11月18日作出的《质疑答复函》 中模糊提及“明显评审错误”,未明确错误类型;结合木兰县农业农 村局“第三标段分差仅0.02分,修正后改变中标结果”的表述,可 推断该错误绝非“技术性偏差”的回复,若为计算错误,修正后分差 不应仅0.02分;若为客观分错误,代理机构应能直接公示“哪项业 绩漏算、哪项资质少加分”,但至今未公开任何明细。更可能的情形 是原评审专家主观分评审存在偏差,或存在所有原专家均漏评关键指 标的一致性错误,若错误是源于主观判断或一致性违规,原评审专家 已丧失参与纠错的资格。此时合法路径应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而非邀请原专家。
    另外,规定中明确了邀请原专家重新审查后,需“形成书面审查 确认报告”。该报告并非内部文件,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第六条,其内容(包括错误明细、修正依据、参与专家签 字页)需作为“评标结果补充信息”向社会公开,保障投标人的知情 权与监督权。 
    但该代理机构仅在《质疑答复函》中口头提及组织原专家复议, 未向任何投标人提供《书面审查确认报告》副本,也未在哈尔滨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该报告。投标人至今无法知晓:具体是哪几 位原专家参与了复议?复议是否存在未到场专家仅电话询问的违规 情形?原评审的明显错误具体是哪一项?修正过程如何体现按招标 文件标准?
    2.代理机构作为程序组织方,未履行合规审查与监督义务,反而 纵容原专家违规纠错。
    代理机构作为招标组织方,其义务不仅是组织评标,更包括对评 标程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评标委员会履职,即发现原专家存在 错误时,需先判断错误类型,再选择合法的纠错路径,而非直接让原 专家自己改,更不应允许3名原专家到场、2名专家电话参与的不规 范复议模式。

    3.原评审成员参与复议,同时中标结果改变未报备,程序违法。
    代理机构未重新组建评审委员会,仍由原评审成员参与复议,且 仅3名专家到场即完成复核,该模式严重违反公正性要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评审专家与原评审结果存 在关联,应遵循回避原则,原成员“自我纠错”根本无法保证结果客 观。
    二 、法律依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违反多项强制性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七条明确招投标活 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依法监督,代理机构未公开结 果即复议的行为,直接违背立法精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 六条对中标公示期限、异议处理、评审委员会组建均有强制性规定,代理机构的行为构成实质性程序违法。
    3.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要求中 标结果必须公开载明关键信息,代理机构未履行公示义务,违反信息 公开的法定职责。
    4.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评标结 束后,如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 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招标人应当 及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 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
    三、我司诉求
    1.要求代理机构立即公开《书面审查确认报告》全文(含错误明 细、专家签字、修正依据),并提供复议过程的完整录音录像;
    2.依法撤销本次复议结果,重新组建独立评标委员会(原评审专 家不得参与),在媒体监督下重新评审。
    招标代理机构未公开中标结果即直接复议的行为,是对招投标法 律法规的公然漠视,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恳请各大媒体持 续关注,深入调查其违法行为,推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维护合法投 标人的正当权益和招投标市场的法治环境!

                            投诉人:黑龙江省酬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邹玺 联系电话:1504577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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