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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冤:我是申请执行人法院反而从我账户划走100万元替被执行人铲债
来源/作者:林玉茹    日期:2023/10/7

尊敬的领导:
    本人林玉茹,厦门人,是齐齐哈尔市招商引资企业城中村改造项目“联通名苑”投资商之一,齐齐哈尔市信瑞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350621197004044024,电话:15545228888。
    本人诉王淼、迟玉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华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黑0203民初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淼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本人借款本金195万元及利息46.8万元。2017年作出(2017)黑0203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 “被告王淼、迟玉来于2017年10月1日前共同偿还原告林玉茹本息合计人民币240万元,并负连带责任”。
    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本人向建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漫长的执行过程中,我真真切切体会到了老百姓打官司太难了!申请执行开始就非常不顺利,本人多次派人查找王淼、迟玉来的行踪,确定行踪后马上与执行人员联系,但每次王淼、迟玉来都在执行局人员到来之前逃避。后本人与王淼达成和解协议,建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6)黑0203执67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王淼以房抵债。将王淼的贷款还完后,将厦门房产过户给本人。
    本人与王淼达成和解协议后,案外人朱东宇持(2016)黑0203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2016)黑0202民初1172号民事调解书,主张王淼欠其借款210万元未履行,要求参与上述厦门房产还清银行贷款后所剩款项的分配。本人明确向执行法官、执行院长表示不同意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但是,当时的执行法官和执行院长却说:这是院里的意思,217万你只能得100万,117万要分给朱东宇她们。但是你可以找证据法理,现在只是先查封你的帐户。在此情况下,本人只好往自己的帐户汇入117万供法院查封。
    本人对执行法官冻结本人银行账户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后,向法院提供大量证据证实王淼有其他财产和营业收入、王淼的银行账户在诉讼和执行期间还有大量资金往来、王淼与其丈夫办理虚假离婚协议并转移双方的共同财产。这时本人也得知朱东宇的老公是时任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司机(汽车队队长),这才让我明白为什么建华区人民法院在给我下达以房抵债的裁定书,同时让我往帐户里存117万并查封,这是供朱东宇参与分配!2017年6月29日,齐齐哈尔建华区人民法院经过合议庭评议后,作出执行方案,认定其他债权人不予参与本人与王淼就上述执行财产的分配。但是,仅仅一周以后即2017年7月6日,建华区人民法院又作出了一份(2017)黑0203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以本人没有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为由,裁定撤销2017年6月29日的执行方案,准许朱东宇参与分配。2017年7月6日晚上,朱东宇家的律师打电话给我丈夫林连胜,约第二天晚上到其事务所面谈。在第二天晚上的面谈过程中,该律师告诉林连胜,朱东宇的丈夫是齐齐哈尔中级法院院长的司机、中级法院汽车队队长,人家不仅在建华区法院说了算、齐齐哈尔中级法院也说了算,就是告到省高院,花个三五千块请吃个饭也能说了算;律师还说:朱东宇告诉他,王淼没欠他那么多钱,如果真要钱,王淼乖乖给钱;建华区最初的执行方案下达后,朱东宇的丈夫去找建华区法院院长,院长立马找主管执行的副院长,之后执行局局长马上作出(2017)黑0203执异30号执行裁定,撤销2017年6月29日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方案,准许朱东宇参与分配。总之律师的意思是,朱东宇的丈夫能量大得很,他是大腿、我是手指,要本人同意朱东宇参与分配。
    本人不信邪,不服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03执异30号执行裁定,向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复议。2017年8月23日,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2执复30号执行裁定书,认为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03执异30号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该执行裁定。
    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建华区人民法院竟然无视齐齐哈尔中级法院的裁定,在没有新情况、新证据的情况下,于2017年11月10日做出与已被齐齐哈尔中级法院撤销的(2017)黑0203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一样的(2017)黑0203执异42号执行裁定,再次裁定撤销2017年6月29日的执行方案,准许朱东宇参与分配。
    本人在2017年12月20日向齐齐哈尔中级法院提交了复议的补充说明。齐齐哈尔中级法院在2017年12月27日下发(2017)里02执复63号执行裁定书,竟然认同建华区人民法院充满虚假、包庇的裁定和调查,把朱东宇没有法律效力的轮候查封变成保全查封。无视本人经法院调查出来的被执行人有企业,有大量银行收入的确凿证据和现实中被执行人王淼经营着“龙沙区兴龙鲜水产品商行”居住高档小区鑫海家园,出入驾驶路虎揽胜等事实,认定其名下已无其他确定可供执行财产,驳回林玉茹的复议请求,维持齐齐哈尔中级法院(2017)黑0203执异42号执行裁定。随后建华法院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我哈尔滨银行户内存放的117万元保证金强行划走100万元,并且屏蔽了我的手机信息,在执行完6个月后我才知道。就这样,我作为受害者的申请执行人,钱没要回来,反而替王淼向朱东宇偿还了100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本人认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院的某些法官、领导,在上述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下列违法违纪行为:
    一、朱东宇与王淼之间存在虚假诉讼,建华区人民法院纵容该违法行为。
    1、朱东宇的律师明确告诉本人,王淼没有欠朱东宇那么多的钱。王淼因为朱东宇丈夫的关系,也不敢欠钱不还。
    2、王淼与本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历经漫长、曲折的诉讼,最终以法院判决方式结案,何以王淼与朱东宇之间却以调解方式结案?
    3、当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在王淼与朱东宇的民间借贷案件和王淼与徐刚的100万,对于两笔210万元的巨额借款,债权人朱东宇与徐刚并未提供债权凭证,且双方竟然没有约定利息、也没有支付利息记录,仅以双方陈述作为定案依据,明显是以国家公权力为违法行为背书,只为某些人在执行案件中分一杯羹、并恶意侵害林玉茹合法权益的行为提供合法的帮助。
    二、建华区人民法院两次作出的“撤销2017年6月29日的执行方案,准许朱东宇参与分配”的裁定,明显是为偏袒朱东宇而量身定制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本案中,本人申请查封王淼名下的房产在前,根据上述规定,理应先行受偿。而建华区人民法院在第一次裁定中却认为本人“没有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的任何情形”,显然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完全错误。
    2、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五百零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建华区人民法院在2017年6月29日的执行方案中,虽有表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为多个债权人执行的是同一被执行人,且该被执行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没有写明不能清偿债权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事实上,王淼、迟玉来还有其他被转移的巨额财产。本人之前提起了债权人撤销之诉,经建华区人民法院及市中院的审理,撤销了王淼、迟玉来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现本人已经向建华法院申请拍卖上述房产。而朱东宇等人却什么都不用做,利用其与法院的特殊关系,从本人手中强拿硬要,坐享其成。
    3、建华区人民法院两次的裁定,把朱东宇没有法律效力的轮候查封生生编造成保全查封。 本人早在建华区法院制定执行方案之前,就向建华区人民法院提交有关证据,证明王淼还有其他财产和营业收入、经济收入且通过虚假离婚而后转移财产的事实,对此,建华区法院在执行方案中已有详尽认定。建华区法院却在第二次裁定中查明王淼除了本人查封的两套房产外再无其他财产,明显是睁眼说瞎话。
    建华区法院在第二次裁定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0条之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借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根据该条规定的受偿顺序为:执行费用、优先受偿债权、普通债权,此处并没有为首封债权设立优先受偿权。故异议人朱东宇作为债权人享有参与债权分配权利。”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0条规定的内容看,其规定的是参与分配时如何进行分配,而本案中的焦点问题是能不能参与分配。能不能参与分配是如何进行分配的前提,只有能参与分配,才会进一步涉及如何进行分配。建华区法院以参与分配时如何进行分配的规定,作为能不能参与分配的法律依据,牛头不对马嘴,前后不分、因果颠倒,适用法律完全错误。可见,为了偏袒朱东宇,建华区法院也是拼了。
    三、建华区人民法院为配合朱东宇参与分配,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本人,沦为违法行为人的家奴、打手、帮凶!
    建华区人民法院为达到让本人同意朱东宇参与分配的目的,在本人与王红霞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案号2016黑0203民初1492号,该案判决本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竟然将本人三次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我和家人出行坐不了飞机,在银行无法贷款,严重影响了本人的生产经营和正常生活。
    领导请看,我于2017年申请强制执行至今,王淼、迟玉来仍然做着买卖,出入驾驶豪车;朱东宇不费任何力气白得100万元;而我由于500余万元的债权不能回笼导致资金紧张,企业陷入困境。齐齐哈尔中级法院与建华区人民法院的部分法官、领导,在本人的执行案件中,干预案件执行,徇私枉法,无法无天,严重践踏了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司法公正、公平正义的执政理念,这还是国家的法院吗?还是党的法院吗?这明明是院长司机的法院!恳请领导对此案关注与帮助!提交100万元执行的法律文书;说明为什么划走100万元6个月后才告知我;将朱东宇违法执行走的100万元执行回转:查清本案事实,还原本案真相,给受害人明确答复。以维护法律公正及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2023年10月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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