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观念的变化,离婚案件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争议日益增多。一方因生活环境、教育条件等种种原因请求变更抚养权,成为法庭上的常见诉求。近期,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变更抚养权的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原为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女小风(化名),现年八周岁。双方因感情不合,经法院调解离婚,小风由被告张某抚养。两年后,原告王某认为被告张某的生活环境、教育条件对孩子的成长不利,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审理:
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对双方的收入、工作环境、教育条件等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发现,原告王某月收入5,000元,工作稳定,能够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而被告张某虽然注册成立了一家门店,但因店铺经营状况不佳,收入不稳定,常常凌晨三、四点才回家,且存在一定的债务。此外,法院询问了小风的意愿,小风多次明确表示希望与母亲王某生活在一起,最终综合各方面情况,作出了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决定,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女由原告王某抚养。
法官提醒:
在涉及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法院不仅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还会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在此,法官提醒家长,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都应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健康、有利于成长的生活环境。同时,倡议家长通过积极沟通、合作,共同为孩子的成长护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