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公正的,法庭是威严的,
法官是端庄的。
2026年8月初,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通报,真的是令“吃瓜群众”大跌眼镜、惊掉下巴,连见多识广的法官们也不免目瞪口呆、无言以对。不可想象,竟然有法官且担负领导角色的法官,直白的向当事人提出金钱、色情索求。
媒体报道中,“低俗”二字颇为扎眼,相信不少读者看完之后同样第一时间印入脑海。给人难以言述的强烈冲击:胆大妄为、无所畏惧。
法官职业天然要求法官个人必须道德品质高尚。我国《法官法》规定,任职法官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行。西方则讲,“如果世界上有完人的话,那就是法官”。不过,与业务素质尚可通过学历、考试、考核予以一定程度量化相较,道德品行的衡量,只能依靠舆论评价。不过,良好的道德品行与低俗显然格格不入。
与俗对应,良好的道德品行体现为“雅”。
“雅者,正也”。通常讲,文雅或者优雅之人,是正派的人。正派的人做的事必然正派,否则不可用正派二字作评价,亦不可称其为“雅士”。倘若法官日常做事正派,不用说,做起行使审判执行职权的份内之事,自是更加谨慎、更加用心把“正”字贯穿始终,当事人期待的公平公正得以实现便水到渠成。
“幽雅产生于制约。”无约束则必流于低俗。欲做“雅士”,一方面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一方面要自我警醒自律。多年持续进行的以案促改,与之异曲同工。
如果说高雅的评判标准是相似的,低俗则各有各的表现方式。比如,通报中那位法官的电话,8月中旬曝出的杭州酒局事件。人人都做君子,是几乎不可能实现的理想;人人都是小人,也是大概率不可能出现的情形。法官可以做不怎么“雅”的俗人,但不可以做个低俗的人。其中道理,不言自明。何况与“良好的道德品行”这一任职条件完全相悖离。
敬畏之心,人人当有之。天不怕地不怕不是勇敢,是野蛮和无知。曾有人悲观断言,今天是个人人缺乏敬畏之心的时代。
孔子曰:“君子有三畏:畏天命,畏大人,畏圣人之言。”法官欲做君子,标准颇高、难度极大,但至少要有做君子的追求。
法官职业,“法”字在先。法官首选,当敬畏法律,“畏法度者最快活”。不知道“压力山大”之下的法官,可否从中有所思,并以此为自身减压。
客观来讲,畏法度带来“快活”蕴含的哲理,可能对包括法官在内的很多普通人,既存在领会的门槛,也难以适用,或许只有君子和圣人才能深切体会和坚守。但是,普罗大众的快活,决不都是低级趣味的纸醉金迷、声色犬马,可艳羡并追逐金钱至上、口腹之欲(违规吃喝)、肉体欢悦却在所难免。“食色,性也”,法官与其他人最大的不同,外在方面无非是职业的不同、但人的内在本性本质是相通的。法官们要做的,当然不是随波逐流,而是通过内在素质修养展现出与他人的不同:心存敬畏。
人的堕落原因各不相同,低俗肯定是堕落的开始,且难以扼制。以案促改的典型案例中,特别是涉“四风”类型,有不少生动鲜活的实例。树立、强化敬畏之心,必须从早、从小抓起,所谓防微杜渐。即便耗费自身资源不危及他人利益的享乐主义,仍不被社会认可。如若借助公权力寻求满足低俗的私欲,更显得面目可憎,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的“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背道而驰、
但我们应当正视,低俗是低俗者的通行证,当今社会仍确有一定市场,恩格斯关于人类“兽性”的论述依然具有现实意义。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维护者,有义务通过履职尽责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且坚持从我做起。“行止高洁,心向往之”。(作者: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