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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怨十余年!四方联动破冰化解——九户群众圆了安居梦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吴宣萱  日期:5/14/2026 字体: [大][中][小]

   “领导们处处为我们着想,我们接受这个调解方案。”5月7日,随着开发方、建筑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拖延十三年的九户房屋置换合同纠纷,终于在光山县委政法委的指导下,由县综治中心、人民调解组织与县人民法院联手化解。

    这不仅是一场拉锯战的结束,更是府院联动机制下,从“解决争议”向“实质解纷”转变的生动实践。

    事情要追溯到2013年。当年,老李等人与其他邻居一样,高高兴兴的与开发商赵某签订了《房屋置换合同书》,约定将自有房屋交由开发商重新共建,并约定房屋面积按照比例置换和其他违约条款。

    老李与邻居们都认为,熬个一两年,就能住上新房,改善居住条件。谁知道,这一熬,就是十余年。目前,新房在眼前,可却没有自己的房了。

    建房过程便一波三折,约定交房的期限已过,新房却还是图纸一张。直到2020年房屋才建好大半,眼看新楼拔地而起,分房却没了动静。老李等人多方打听,才知开发方暂时没有给他们分房的意思,让他们再等。这一下子就点燃了老李等人的怒火,房子没有份,说好的赔偿也没着落,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李等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双方的矛盾持续积压,火药味越来越浓。

    县委政法委了解到情况后高度重视,秉持“源头化解、调止纷争、为民解忧”的工作理念,迅速统筹部署化解工作,决定由县综治中心牵头、法院指导、人民调解组织主持、案涉单位参与,多家联手,一起啃这块“硬骨头”。

    该纠纷历时久、涉民生又涉众,调解工作一波三折。为彻底厘清争议、化解矛盾,在县委政法委支持下,法官及调解员坚持循序渐进、耐心疏导,层层破解纠纷堵点,多次做调解工作,从法理、人情,到可操作性、可执行性,耐心释法明理。

    首轮调解中,赵某只派了个代理人来。在法官、调解员的耐心沟通下,老李等人对开发商的情况有了清醒的认识,态度有些许松动,作出一定退让,案件总算有了进展:老李等人选定了意向房屋,并对每个人的置换面积、超过或不足面积如何处置等细节进行商议,双方当场达成了初步意向。可代理人一句“我得回去跟赵总商量商量”,未当场签字确认便离场,调解也悬在了半空。

    “不行,这事不能就这么晾着。”

    法官和调解员主动作为,联系上赵某。按照赵某提供的手机定位,在临县一个简易的凉亭下,进行了会面。起初,赵某抵触情绪较大,调解员们再次释法明理。

   “你企业还要不要信誉?将来人家一查,开发商连合同都履行不了,谁还敢跟你合作?”

   “真要走到强制执行那一步,对你、对企业,都不是闹着玩的。”

    经过几个多小时的沟通,赵某态度松动,做出了让步,“现有的房子大多都抵押出去了,没办法按照他们选的来,只能挑九套房子让他们选。”

    第二天,九把钥匙就送到了法院调解室。在法官与调解员的协调下,每套房都有了归属。

    安居难题初步得到解决,老李等人觉得,这回总该踏实了。

    “电卡不给,燃气卡也不给,电梯也封上了!”老李等人情绪激动地向有关部门反映。

    原来,承建商王某以“水电安装这些都是我花的钱”为由,把住户们入住必需的卡全部扣下。这不仅影响了九名申请人装修入住,更让原本趋于平息的矛盾再次激化。

    5月7日一早,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张凤强,县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余艳丽亲自到场指导。再次组织开发方、建筑方、置换户面对面调解。调解员没有急着说“法”,而是将账一笔一笔捋清楚。钱谁出?出多少?结合案件实际,厘清各方权责,再讲道理、摆法条,反复沟通、反复协商。

    最终,所有人都点了头,九户当事人根据所需卡实际办理费用,结合房屋置换产生的费用,多退少补,先行垫付。之后可以根据承建商出具的正规票据,向赵某另行追偿。承建商将所有卡全部交出,不得再对入户装修设限。

    权责清了,路也就通了。九个人依次在调解书上签下自己的名字,群众“入户难”的燃眉之急终于得到了妥善解决。

    “如果法院简单判决,虽然案子结了,但群众的入住问题解决不了,后续的执行和衍生诉讼会更多。”承办此案的周法官总结道。

    从最初的置换合同纠纷,到选房安置争议,再到最后的水电燃气卡梗阻,此次纠纷化解,不止步于调解协议的达成,而是帮助群众真正得以“安居”。

    有人说,这叫“府院联动”。老李听不懂这些词,他只记得,法院和调解员跑前跑后张罗,走出调解室时,阳光挺好,他心里挺踏实。

    此次纠纷化解,是光山县法院坚持党建引领、依托政法综治联动机制、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光山县法院将持续深耕基层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工作,以专业司法赋能基层治理,用温情调解化解民生难题,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以法治力量守护群众安居乐业、维护县域和谐稳定。(作者单位:河南省信阳光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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