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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电梯卡“周周失忆”业主被迫“周周打卡”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赵万冬  日期:2/3/2026 字体: [大][中][小]

   “电梯卡7天失效一次,每周必须到物业公司报到,否则就进不了家门!”家住某小区的赵大叔提起这事,满脸愤懑。

    原来,因对物业费收费标准存疑,赵大叔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无奈之下暂停缴纳物业费,希望以此督促物业正视业主诉求。可让他没想到的是,麻烦接踵而至。

    一天下班回家,赵大叔发现自家电梯卡突然失灵。他赶到物业服务中心询问,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是:“您的电梯卡需要升级,但前提是必须结清欠缴的物业费。”“我可以先单独缴纳电梯费吗?”赵大叔尝试沟通。“不行,物业费和电梯费必须一起交。”工作人员态度强硬,没有丝毫商量余地。

    无奈之下,赵大叔只能先请物业帮忙临时升级电梯卡。可令他崩溃的是,这次升级竟成了每周的“必修课”——每隔7天,电梯卡就会准时失效,他不得不一次次跑到物业中心“打卡”办理升级。这般折腾,整整持续了数月。

   “这简直是变相限制我的居住自由!”赵大叔气愤地说,自己家住高层,爬楼梯上下楼十分艰难,物业这分明是用霸王手段逼他就范。更让他难以接受的是,即便他明确表示愿意单独缴纳电梯费,物业依旧坚持物业费与电梯费捆绑收取。 多次交涉无果后,忍无可忍的赵大叔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将物业公司诉至法庭。

    赵大叔认为,物业公司利用技术手段控制电梯使用权,借机强制收取物业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此,民法典早已给出明确答案。根据《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意味着,小区电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并非物业公司的私有财产,物业无权通过技术手段人为设置使用障碍,变相剥夺业主的共有权利。更为关键的是,物业费与电梯费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物业费基于物业服务合同产生,用于支付小区日常管理、保洁、安保等服务成本;而电梯费是业主使用共有设施的必要开支,二者分属独立的法律关系,物业不得强制捆绑收取。若物业公司想要追缴欠缴的物业费,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绝不能以限制业主使用公共设施为要挟。(作者单位: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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