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政企前沿法案大观详细内容
二手房买卖遭违约?法院这样判!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古丽妮尕尔•;赛麦提  日期:8/6/2025 字体: [大][中][小]

    在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却因一方违约导致交易陷入僵局的情况并不少见。近日,泽普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让我们一起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定的。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林先生与陈女士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200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林先生需在签约当日支付10万元定金,并在6月30日前支付80万元首付,双方定于7月15日办理过户手续,若一方违约,需支付房屋总价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林先生按约支付了定金,并着手筹备首付。然而,到了过户时,陈女士却以房价上涨为由,要求加价15万元,否则拒绝办理过户。双方协商无果,林先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女士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审理:

    法院受理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陈女士辩称,自己之所以提出加价,是因为在准备办理过户期间,发现房屋还有一些未结清的费用,且她认为当前市场价格上涨,之前约定的价格偏低,所以希望与林先生重新协商价格。

    法官经审理认为,林先生月陈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林先生已依约支付定金并积极履行义务,而陈女士无正当理由拒不过户,已构成违约。关于陈女士提出的未结清费用应在签约前告知或按约解决,不能成为拒绝履行合同的理由。房价波动属于可预见的市场风险,不能单方要求调价。因此,对于陈女士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陈女士继续履行合同,配合林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林先生支付房屋总价10%的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远着呢,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秉持诚信原则。同时,应理性看待市场波动,切勿因房价涨跌而违约,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作者单位:泽普县人民法院)

↓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共0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键字:

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