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火药味”
“王老板,自我受伤后,一直找你和公司,你们都躲着不见,今天在法庭上你得给我个说法!”吴阿姨情绪激动,声音有些颤抖。
“你受伤难道自己没有责任吗?你这赔偿数额不实,法官,我要申请重新鉴定和证人出庭作证!”两名被告王某及某园林公司委托代理人态度强硬,丝毫不退让。
园林公司质疑吴阿姨自行委托鉴定的公正性,且认为赔偿数额过高,而吴阿姨则委屈地表示:“我受伤后一直不能工作,排水渠铁网老化不是我的责任……”。
4月9日,原告吴阿姨诉被告王某和某园林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舒城法院审理,庭审前原、被告双方争执不下,矛盾似乎难以调和。
一场意外,两年纠纷
2021年6月,吴阿姨开始在某园林公司务工,口头约定工资每天85元,年底结算,平时由公司股东、监事王某负责工作安排、工资发放。2023年9月4日,吴阿姨在绿化作业时,不慎踩到老化的排水渠,导致右侧跟骨骨折。
受伤后,吴阿姨多次联系王某和某园林公司协商赔偿事宜,王某和公司始终避而不见。无奈之下,2025年3月,她将王某及某园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082.8元。
最好的结果:
庭审现场,承办法官敏锐地察觉到双方情绪激动,决定不着急开庭,而是组织双方坐下来,好好谈谈。
“原告吴阿姨的伤情确实存在,你方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官向王某及公司委托代理人释明法律规定,“但吴阿姨的赔偿诉求也需要合理调整。”法官拿出纸笔,为双方算起了法律账、经济账、人情账这“三笔账”。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雇主对劳务者因工受伤负有赔偿责任”。“诉讼耗时耗力,如果你们坚持诉讼,重新鉴定、开庭、判决至少要半年时间……你方公司可能面临更高赔偿,而吴阿姨您也要承担时间成本”。“毕竟吴阿姨为你方公司工作时受的伤,从人文上,公司也应给予关怀……”。
法官有理有据、耐心温暖的这番话让双方逐渐冷静了下来,大家态度开始缓和,“我们愿意提高赔偿,但原告是单方鉴定,其诉请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希望减少赔偿金额”,公司表示。吴阿姨也松了口:“只要能尽快解决,我愿意让步。”
一个小时过去,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协议,被告王某和某园林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吴阿姨24000元赔偿款。
吴阿姨终于露出了笑容,“谢谢法官,拖了两年多的赔偿终于解决了,这块压在我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地了。”王某和公司代理人也表示:“法官的调解既维护了劳动者权益,也照顾了企业经营,确实是最好的结果。”
法官手记:
“很多纠纷并非不可调和,关键在于找到平衡点。”承办法官感慨道,“调解不仅是为了解决个案,更是为了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度。看到双方从对立到和解,这就是我们工作的意义。”这起案件的成功调解,既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减轻了诉讼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作者单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